臺北市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的落實與展望
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事前防治義務)。另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事後補救義務)。又依本局性別工作平等法申訴案件類型統計,105年計受理75件申訴案,以申訴雇主未盡性騷擾防治義務為最多,計29件;106年受理79件申訴,其中申訴雇主未盡性騷擾防治義務僅次於懷孕歧視,為27件;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雇主未盡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義務)被申訴事業單位事業規模觀之,104年至106年間被申訴事業單位,均達半數以上之規模小於30人。由此可知,在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落實上,職場性騷擾防治之重要性不可小覷,而如何協助雇主建置完善之性騷擾防治制度,倘發生職場性騷擾事件時,得即時啟動處理機制,以免被性騷擾者長期處於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的工作環境,使勞工得處於免受性騷擾之工作環境,實當前性騷擾防治之要。
本局自103年起率各縣市之先,輔導30人以上負有性別工作平等法公法義務之事業單位訂定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且為力求事業單位訂定辦法之周延,除依據法令隨時修製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之「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範本」供事業單位參考外,對事業單位所訂定之辦法採全國唯一「逐條審查、逐條修訂」之方式,具體指導事業單位,要求其改正並公開揭示,而非僅以「備查」之作業方式便宜行事。且按事業單位規模大小逐年輔導清查,103年首以150人以上之大型事業單位為對象,至106年11月為止,已輔導本轄3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共計8,524家訂定防治措施。
此外,為輔導30人以下之事業單位訂定防治措施,本局亦訂定「臺北市促進勞資關係和諧發展輔導計畫」,輔導30人以下事業單位訂定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由前述申訴案件統計資料顯示,性騷擾申訴案屬30人以下事業單位規模佔半數以上,顯見事業單位規模較小之事業單位對於防治性騷擾相關法規不熟悉,雖30人以下事業單位無負有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1項之公法義務,惟本局於106年同時針對事業規模28至29人之事業單位進行輔導,總計輔導500家次事業單位。
本局在輔導過程中,為了解是否有效協助雇主落實職場性騷擾防治,於104年辦理「事業單位職場性騷擾防治」問卷調查,發現多數事業單位對「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治法」之主責機關、適用對象及防治措施規範認識不足,並有因誤解而受處罰之案例。爰此,為使事業單位、機關及學校訂定性騷擾防治辦法更為周延、避免重複作業及掛一漏萬,本局特別邀請本局性別工作平等會郭玲惠委員擔任召集人,由本局性別工作平等會委員、臺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委員與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共同研議性別工作平等法與性騷擾防治法兩法合一之申訴懲戒及處理辦法範本,歷經3次會議逐條討論及修正,並送經臺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及本局性別工作平等會通過,106年起頒布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與性騷擾防治法之「事業單位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參考範本,提供有需要之事業單位可至本局官網性別工作平等專區下載運用,更主動提供本府一級機關「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法令與實務彙編」電子檔,同時透過產發局及教育局將「事業單位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二合一範本」提供予所轄事業單位及學校。
圖說:本局邀請專家學者召開兩法合一範本研商會議,106年頒布「事業單位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參考範本。
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規定,雇主同時負有事前防治及事後補救義務,實務上常有雇主誤認非屬3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即無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之義務,而消極不作為,換言之,只要受僱者受有性騷擾情事,縱其受僱者未達30人,雇主於知悉時仍有義務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本局也再次強調,雇主應利用各種會議、教育訓練及各公開場合宣誓並強調事業單位禁止性騷擾,違反者將如何受懲戒、在保密的前提下受害者又有何申訴途徑,以及雇主將採取何種處理作為以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惟有雇主重視,方能真正提供受僱者一個有尊嚴且有實質性別平等之職場環境。
最後,本局也呼籲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就性別工作平等法中職場性騷擾部分,應再修法,重新檢視法令的周延度。現行法令雖課以雇主使受僱者得處於免受騷擾、無受侵犯而有尊嚴之工作環境之公法義務,惟實務上,性騷擾被害人於第一時間僅能循內部管道申訴職場性騷擾事件,是否真能在工作職場上獲得公平之處理有待存疑,然而在性騷擾防治法中,被害人係有機會向公正之第三方主管機關申訴,而性別工作平等法卻僅以雇主是否已盡其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之公法義務提起申訴,對被害人權益之維護實有不足之處。此外,就法令本身之嚴謹度及法規範位階而言,性騷擾防治法將有關職場性騷擾之申訴及調查程序均明訂於本法條文中,性別工作平等法卻僅以「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訂之,實有待檢討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自91年頒布施行以來,職場性騷擾防治部分已近15年未有重大修訂,性別平權社會共識,如何確保受僱者之職場人身安全,中央主管機關實應予正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