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雇雙方重隱私 就業安全齊保障
本局整理近年民眾申訴有關就業隱私案時發現,仍有為數不少之大型知名事業單位於招募時要求求職者提供身高、體重、婚姻狀態、子女數、有無遺傳疾病、吸毒、藥隱、犯罪紀錄、信用紀錄、財務狀況或家庭成員資料等資料,或面試時詢問有無男友、結婚計畫、有無吸毒或是否是身障等,而這些內容多數涉及就業隱私或個人資料,已造成求職者私密的領域受到干擾,或不當使用個人資料造成困擾。
雇主不可任意蒐集的隱私資料類別
依據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範,就業隱私資料類別如下:
- 生理資訊:包含了基因檢測、藥物測試、醫療測試、HIV檢測、智力測驗、指紋等。
- 心理資訊:心理測驗、誠實測驗、測謊等。
- 個人生活資訊:信用紀錄、犯罪紀錄、懷孕計畫或背景調查。
雇主蒐集隱私資料須符合「就業所需」
當雇主了解隱私資料類型後,也必須了解「就業所需」規範為何。「就業所需」規範如下:
- 隱私資料提供須尊重當事人權益。
- 基於經濟上需求或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必要範圍。
- 應與目的間具有正當合理關聯。
爾後老闆在請求職者或員工提供個人資料時,也就更明瞭哪些問題可以問,哪些問題不可以問,以符合「就業所需」。也就是說,雇主在面試求職者時,詢問的內容應針對該職缺須具備的能力與條件,並應尊重當事人權益,不強迫求職者回答,否則就有可能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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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說: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7年4月14日於幼兒園幼兒健康操及親子趣味園遊會設攤宣導就業隱私內涵,促使勞工了解自身權益。
就業隱私案例
案例一:小敏前往A科技公司面試人資人員,該公司在履歷表中要求填寫有無遺傳疾病、吸毒、藥癮、犯罪紀錄、信用紀錄或財務狀況等,小敏認為上述相關資料與他面試的工作無相關,故未填寫,然面試官表示,該資料為公司制式蒐集的資訊,再次詢問小敏相關資料,卻未能說出蒐集的目的為何。
就此案例而言,遺傳疾病、吸毒與藥癮屬就業隱私的生理資訊;犯罪紀錄、信用紀錄與財務狀況則屬於就業隱私的個人生活資訊,如雇主欲收集此類資訊,必須說明該資料與所擔任職缺的相關性為何?是符合該職缺的專業性或經濟性?或公益上的目的、必要性與無不正當連結。雇主須能強而有力地說明其中的關聯性,否則,雇主的要求即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規範,依據同法第67條第1項裁罰6萬至30萬以下罰鍰。
案例二:小名前往婦星空廚公司應徵食品處理員,面試及錄取時被公司要求提供衛生醫療機構檢查合格相關證明文件,小名認為已觸犯他個人隱私,可以不提供嗎?雇主有無違法?
婦星空廚公司蒐集小名的醫療機構檢查紀錄資料,屬於就業隱私的生理資訊。依「食品良好衛生規範」六、食品業者衛生管理(二)從業人員應符合下列規定:1.新進從業人員應先經衛生醫療機構檢查合格後,始得聘僱。因此,該公司依「食品良好衛生規範」要求小名提供醫療機構檢查紀錄,屬於維護公共利益之目的,沒有違反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
若發現雇主有違反就業隱私相關規範,可以向所在地的主管機關檢舉,若經主管機關調查屬實,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規定,依就業服務法第67條規定可處新臺幣6萬至30萬元罰鍰。
為避免雇主任意要求求職者或員工提供隱私資料,於101年修訂就業服務法第5條時,增加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時,不得違反求職人或員工意思,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的隱私資料,並於102年修訂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1條,明訂「隱私資料」範圍及「就業所需」規範為何。有就業服務法對於「隱私資料」類別與「就業所需」規範後,求職者在填寫履歷表或答覆面試問題時,哪些問題不需要回答,可以有一個依循標準;而雇主也有標準,哪些問題可以問,或是詢問的問題須是基於經濟上或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的必要範圍,以利於找到合適人才。如此,讓雇主、求職者或員工均能在自主與平等的關係中適性就業與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