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所不知道的勞資會議─修法之後勞資會議重要性大增
自今年3月1日勞動基準法修正條文施行後,每月加班時數上限放寬、輪班間隔縮短與七休一例假之彈性調整等,需經由勞資會議的召開與同意後,始得實施,且僱用勞工3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應依規定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修法後勞資會議的角色更顯得重要。

圖說:勞資會議的角色在今年3月1日勞動基準法修正條文施行後更為重要。
實務上,事業單位常誤以為召集全體員工開會並取得全體員工同意,即為「勞資會議」。然而,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勞資會議到底是什麼?勞資代表應如何產生?要如何行使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延長工時、變形工時、女性夜間工作及本次修法相關彈性調整事項之同意權?
依勞動基準法第83條規定:「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因此,勞資會議係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並防範各類勞工問題於未然所制定之一種勞資諮商制度。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下稱同法)第3條至第5條規定,勞資會議由勞資雙方同數代表組成,代表人數視事業單位人數多寡,可自行決定為2至15人,但事業單位人數在100人以上者,各不得少於5人。勞資會議資方代表由事業單位直接指派,人選應具有相當程度之決策能力,並為熟悉業務與勞工情形之人員,且雇主本人亦可擔任代表;至於勞方代表產生方式,如事業單位有工會由工會辦理選舉,無工會之事業單位則依規定由全體勞工直接選舉產生。
勞方代表選舉時尚須留意下列兩個規定:其一,事業單位單一性別勞工人數超過勞工總人數二分之一時,單一性別勞工當選勞方代表之名額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例如:某公司女性員工超過總員工人數一半以上,若公司應選勞方代表人數為5位時,女性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因此女性勞方代表應至少要有2位,方符規定);其二,若勞工身分屬「一級業務行政主管」,依法不得擔任勞資會議勞方代表。此外,當勞資會議代表選派完成後,事業單位應將勞資雙方代表名冊於15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並依同法第18條規定每3個月定期舉行勞資會議。

圖說:勞資會議係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並防範各類勞工問題於未然所制定之一種勞資諮商制度。
事業單位如依勞動基準法第30、32與49條等規定,實施變形工時、延長工時或使女性夜間工作時,或依修法後規定放寬每月加班時數上限、輪班間隔縮短與七休一例假之彈性調整等情事,須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實施;而勞資會議召開應有勞資雙方代表各過半數之出席,協商達成共識後應做成決議;無法達成共識者,其決議應有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
為使本市事業單位依法召開勞資會議,落實企業內勞工參與制度,今年上半年已針對本市上市櫃公司以及僱用超過200人尚未成立勞資會議之事業單位,共計578家,列為優先查核對象,截至5月中旬止共計輔導完成479家,輔導完成比例約為83% (上市櫃公司93%,超過200人公司74%)。本局並將陸續針對5人以上新設立及僱用人數為100至200人之事業單位,積極輔導設置勞資會議。
表: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輔導本市上市櫃公司及200人以上事業單位成立勞資會議執行情形表
輔導對象 |
家數 |
未設立家數
|
輔導完成家數
|
輔導完成比例
|
上市櫃公司 |
283 |
21 |
262 |
93% |
超過200人公司 |
295 |
78 |
217 |
74% |
小計 |
578 |
99 |
479 |
83% |
(資料統計截至107年5月中旬)
最後,再次提醒本市尚未召開勞資會議之事業單位應儘速依法辦理,並於勞資代表選派完成後15日內,利用本局「勞動即時通」線上系統完成勞資會議代表名冊或異動名冊申報,備查結果本局將於系統逕行回復(不再紙本函復),事業單位可直接於線上系統查詢辦理情形及列印備查結果,較為便捷。
.jpg)
圖說: 為使事業單位依法召開勞資會議,落實企業內勞工參與制度,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辦理勞資會議宣導說明會,教導事業單位如何舉辦勞資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