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2/01

勞動臺北電子報第235期

發行: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發行人:高寶華 

本報每月1、15日出刊

建築工程『承攬管理動火作業』應有之職安管理重點

明志科技大學環安衛系副教授兼環安室主任 鄭慶武

 

       2024年12月19日於台中大肚某生鮮處理廠新建工程,由於業主將空調設備、營建工程、機電工程等採購發包,可能為考量管理成本而以平行承攬契約方式發包,因欠缺相關專案管理統合規劃與審核,各平行承攬(平行包)間職安管理工作間欠缺協調、溝通與聯繫,造成此次重大工安意外。因本案工程於實施動火作業時,對不同樓層各工作面重疊作業間可能潛在的危害狀況未能確實掌握,致使上方從事空調配管人員,利用氧乙炔進行切割作業時,因未善盡火作業前應有的安全防護措施,如:動火申請、現場作業應備之火星承接盒、防火毯鋪設、滅火器及監火員設置等檢核與安全確認(如圖1所示),導致火星掉落下方樓層PS板儲存區而引燃火災,造成9死8傷慘劇。

 

圖1 建築動火作業安全防護設施與措施重點

 

       工安意外發生,往往肇因於作業前對施工人員、施工機具、施工材料及施工方法與作業環境等未有良好掌握與安全規劃管理。作業期間,當一連串管理缺失狀況等安全缺口同時存在時,其危害發生就不再是偶發事件,而成為必然結果。因此,為避免因業主考量發包成本,未委託專員管理統合各平行分包作業工序及施工安全注意事項,將工程工項自行發包成幾大包或幾小包所衍生出的安全管理隱憂。未來工程發包,除應就建築工程新建或修繕作業,及倉儲工程新建案等,要求業主及承攬廠商就工地可能儲存,或未來使用的易燃物數量回報給建管與勞動檢查單位,以利工作場所危害管制與全防護審核外,也應就業主於承攬管理能力及該工程案潛在危害要求進行風險危害評估與處置說明。

 

       依據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6條:雇主使勞工於營造工程工作場所作業前,應指派所僱之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工作場所負責人或專任工程人員等專業人員,實施危害調查、評估,並採取適當防護設施,以防止職業災害之發生(如圖2所示)。並依營建法規等規定應有施工計畫者,均應將前項防護設施列入施工計畫執行。為此,就工作場所作業時可能發生之墜落滾落、倒崩塌、感電及物體飛落與火災等潛在危害,作業前應實施危害調查、評估,並採取適當防護設施,並經專管或專責單位審核確認安全無虞後才能施工,以確保人員作業安全。如本案動火作業期間,作業前於協議組織會議或工作協調會中,於施工計畫中動火作業時,應載明以下注意事項是否完善及落實,再同意其施工:

 

1. 鋼柱焊接作業時,應設置火星承接盒及防火毯,環境下方應避免放置可燃物(如紙張、保麗龍、 木料等)。

2. 防火毯鋪設應儘可能涵蓋火星掉落範圍,以接近焊接點位置為宜。

3. 於焊接下方應設監火人員,並備足夠滅火器。亦可將地面灑水以降低或熄滅火星溫度。

4. 當天焊接工作結束後,宜多留時間對焊接殘餘熱源進行檢查,以避免因積聚熱源造成火害。

 

圖2 工作場所風險評估之安全管理架構

 

       為避免各承攬商對於平行包間欠缺相關職安管理重點之制約罰則與規範,造成工地安全缺口。因此,建議可透過協議組織會議,由業主或主承攬商統合與確認,明定工地各分包商間於該案職安管理工作的權責內容要求,應有助於減少因意外發生所衍生出不必要的財務損失及法令罰責歸咎等爭執。亦即,對業主所發包之分包商應統一納入主承攬商於協議組織中規範其應擔付之罰責與法律責任,以約束各平行包於職安管理工作的落實,才能有效控制類似本案相關工安意外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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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節期間雇主勿指派移工從事許可外之工作,違者最高可罰15萬元

職業安全衛生科

 

       農曆年節家家戶戶忙著除舊佈新或採辦年貨,不少商家雇主也忙著趕單增加備貨準備迎接過年人潮,卻常見雇主讓所僱看護移工到自己經營的營業場所幫忙內外場服務或「出借」給親戚、朋友幫忙打掃房舍、趕訂單,這些情形都已經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指派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工作」規定,將面臨3萬至15萬元罰鍰。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經常接獲查察單位移送「雇主指派所聘僱之移工從事與原許可目的不符的工作」情況,常見案情包括:雇主請外籍家庭看護工於照護工作閒暇時,到雇主經營的營業場所從事看顧櫃檯、備料、洗碗等工作,或是接送小孩、遛狗、幫忙打掃親友家戶環境,亦或是工廠休息時間,讓移工外出打工賺零用錢等情形。依照就服法規定,家庭看護工只能從事看護被看護者以及其相關的生活照料工作,例如:替被看護人烹煮食物、洗滌衣物、清潔環境等行為,製造業移工亦僅能從事獲許可的製造工作,雇主不得任意指派移工從事與許可內容不符之工作。

 

       臺北市勞動局局長高寶華呼籲民眾應合法使用所聘僱外籍移工,勿使移工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無論外籍移工是否「自願」或於「閒暇時間」幫忙,皆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指派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工作」規定。也就是說,移工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雖非雇主指派,但在雇主知情情況下,應阻止、能阻止而未阻止,或在「明知或可得而知」之情形下,消極容認移工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亦視同雇主之指派行為,仍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之規定,依規定可處雇主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若屆期未改善再被查獲者,勞動部將廢止雇主之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雇主務必善盡注意義務及管理之責,以免觸法。

 

       從另一方面來看,若雇主默許其聘僱之外籍家庭看護工到親友家協助勞務工作,除雇主本身會因違反上述規定受罰以外,受領外籍移工勞務的親友也會因為「聘僱」或「容留」外籍移工非法工作,而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或第44條規定,可處以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罰鍰金額甚高,不可不慎!

 

       雇主如有聘僱外籍人士工作之相關問題,歡迎隨時撥打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電話02-23381600)、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電話1999轉分機7506、1412、1414)、或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電話02-89956000)等單位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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