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週休二日 應立法強制、以價制量、加重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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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鑑於過勞、長工時的問題不斷,勞工主管機關必須正視如何落實週休二日政策,才能使勞工之勞動力得以回復,確保勞工權益。要落實週休二日政策,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認為,關鍵在於「立法強制、以價制量、加重裁罰」,必須增加雇主於週休二日的加班成本,以遏止加班遭濫用。
從勞動檢查實務來看,現有勞基法對於違法超時加班的罰則僅處罰2萬至30萬元,罰則過低,無法有效遏止違法超時加班亂象,本局於日前建議行政院、勞動部應修訂勞基法提高罰則,透過加重處罰,才能遏止雇主要求勞工違法超時加班,致使修法產生加乘效果,以展現政府遏止超時工作、杜絕勞工過勞的決心。
過去因實施雙週84工時,因每週上班5日、每日8小時,使每週出現2或4小時的零碎工時,允許工作日增加工時至10小時,衍生勞基法第30條第2項與第3項的兩週、八週彈性工時條文,在單週40工時、週休二日實施後,這兩項條文已無存在必要,本局認為也應一併刪除。
對於行政院提出的勞基法「休息日」規範,倘若實施,本局認為,「休息日」的重點在於回復勞動力,與平日延長工時的性質不同,不應相提並論,雇主負擔責任應有所不同。從檢查實務經驗發現,許多雇主經常以補休取代加班費,卻無法給予勞工實際補休,形成勞工既無法領取加班費,也無法正常補休等違法現象,因此本局認為,休息日出勤不應單純視為正常工時以外的工作時數,其性質應視為於例假日、國定假日,才能展現政府落實週休二日的誠意與決心。倘若「休息日」將實施,本局也主張,雇主應以「書面」排定個別勞工「例假日」或「休息日」,應經勞工同意,方能確保勞雇雙方權益,避免因勞資雙方未能約定「例假日」與「休息日」,衍生加班費計算、補休爭議。
勞動部104年2月曾研擬部分草擬內容,確實對於法令有更進一步之說明與定義,使法令規定更加完整,勞動局也建議仍應考慮納入此次勞基法修法考量,包括:第23條1、2增列「工資給付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工資清冊應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記入」;第34條第2項規定輪班制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第36條之一增訂「違反本法相關規定使勞工於例假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於各該日工作結束後七日內給予勞工補假休息」;增訂「補休相關規定」:一、延長工時之補休時數依24條1、2款標準計算(加給1/3、2/3),二、國假、特休之補休:十日內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三、6個月未補休,依發生時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
對於上述建議,勞動部、行政院並未納入修法條文,殊為可惜。期盼立法院能以法律明文規範強制雇主應予休假不得出勤,或考量提高雇主一定程度之成本負擔,增加勞工協商參與程度,並且應以書面為之,配合加重罰則、嚴格執法,方能落實週休二日,減少過勞與長工時。(圖:2016工時與休假勞動權益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