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群組安置」對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之價值
中華民國職能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前理事長 褚增輝
臺灣自民國80年代初期引進美國的支持性就業服務概念:包括個別安置、群組安置、機動工作隊及小生產圈等四種模式。其中「群組安置」於數年前臺北市與新北市曾經推展過,但沒有很成功而停止持續辦理。
何謂「群組安置」?簡單陳述:身心障礙者因其功能有所減退,無法獨立承擔一份工作,而改採多人(群組)合作做一份工作。這種群組安置2至8位較嚴重的身心障礙者在同一職場中工作;這些職場都是運用社區中的一般公司、企業或工廠,並派就服員為他們提供長期而穩定的多元性支持服務。1992年美國復健法修訂案:將長期穩定支持定義:為就業安置後要超過18個月的追蹤輔導服務。從上述而言,群組安置的對象比支持性就業的身心障礙者功能為低,等同於另一種「庇護性安置」,所不同之處是群組安置在社區中的一般職場,不是在另設的庇護工場。
依據歐美的實務經驗,推動「群組安置」優於「庇護工場」,我們可從下列對照表來分析兩者之優劣:
項目 |
群組安置 |
庇護工場 |
職場開發 |
運用社區一般職場,在合理的薪資條件下,可開發很多的工作機會 |
受限於庇護工場的家數,所能容納的名額極為有限 |
職種類別 |
社區一般就業職類很多元 |
受限於庇護工場從事的職類 |
設立成本 |
由職場老闆自行設立,無須另行設立,無成本負擔 |
高:須另設置廠房、購置設備、營運、倉儲等,成本高 |
營運難度 |
由職場老闆自行負責營運 |
高:需另聘專人負責營銷管控 |
自主能力 |
低:視開發職場合作情形而定 |
受限於庇護工場經營職類而定 |
政府給付 |
提供就業服務員及行政費 |
提供就業服務員、行政費之外,尚需提供部份設施設備、場所租金等 |
輔導人員 |
關注個案工作狀況及調配,必要時須替代個案工作 |
除關注個案工作狀況外,還須兼負庇護工場營運角色 |
訓練成效 |
運用一般職場訓練,可貼近正常化 |
運用庇護環境訓練,較難正常化 |
過去臺北市推動「群組安置」沒有成功的最主要原因是「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範所致;在一般職場任職雇主要給付基本工資及負擔勞健保。「群組安置」雇主提供一份工作機會來僱用三位身心障礙者,就要給予三份基本工資及三份勞健保,所獲的產能只有一份,試問這種僱用條件,天下有幾位雇主願意長期來提供呢?自然是無疾而終!
推動身心障礙者之就業安置,在制度面設計必須符合現實面:「在商言商」、「成本考量」,雇主必須有合理的利潤,身心障礙者亦必須要有生產力,絕對不宜建立在「強制性」、「愛心」或「純福利」之下,否則不可能長期維持下去,本人對未來推動「群組安置」有下列幾項建言:
一、確認「群組安置」是一種庇護性的工作安置,並非支持性或一般性就業服務。
二、「群組安置」有職評員、職管員及就服員之介入,具有客觀服務與支持,可公平合理的維護個案的權益,不必擔心被雇主剝削。
三、法規適時鬆綁(修法或採用行政命令定義),「群組安置」在政府的一項政策,身心障礙者有專業人員服務來維護其權益,「群組安置」雖是運用社區的一般職場,仍可定位為「庇護性安置」。
四、「群組安置」採用「庇護員工」相同的規範,依其能力擬定合理的工時及產能核薪,不限定「基本工資」標準。雇主提供一份工作,由群組工作者共同承擔,一份薪資及勞健保費,亦由群組工作者依其貢獻來分別領取。雇主在合理的條件下,一定樂於提供很多工作機會。
五、如政策必須限定「基本工資」,個案因產能不足,其薪資差額應由政府專案來補貼,可將原社會福利補助,轉變為其工作薪資補貼等。
以上建言盼能落實,早日看到「群組安置」在我國成功的推展開來,為身心障礙者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