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的「重點」任務-簽訂團體協約
你知道工會有哪些功能嗎?工會法第5條載明「工會的任務」一共有11項,其中為首的第1項任務「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更是屬於「工會」才能與雇主締結的特殊契約,其效力高於勞資會議決議。現今已有越來越多的工會瞭解團體協約之重要性,努力地與雇主協商並準備簽訂團體協約;而原本已有簽訂團體協約的工會,在每3年一換約的時候,也持續爭取更完善、更優質的保障條款。以本市為例,累計至106年11月底,工會成功締結團體協約的家數已達90家,且持續增加中!
依團體協約法第6條規定,「企業工會」是具有當然協商資格的工會組織,但除此之外,下列工會也具有合法的協商權:
- 企業工會:具當然協商資格。
- 產業工會:會員受僱於協商他方人數超過其所僱用「全體勞工總人數1/2」。
- 職業工會或綜合性工會:會員受僱於協商他方人數超過其所僱用「具同類職業技能勞工人數1/2」。
- 不符合前三款規定之數工會,所屬會員受僱於協商他方人數超過「全體勞工總人數1/2」。
- 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裁決認定之工會。
對勞工來說,勞動基準法規定了最基礎的勞動條件,已受法律保障。因此「團體協約」簽署的內容、約定的各項福利與保障是「升級」的,通常優於勞動基準法以及原先與雇主簽訂的勞動契約,因此,加入有簽訂「團體協約」的工會,可以有效提升自己的勞動條件。且依團體協約法第12條規定,勞工朋友們最關切的工資、工時、津貼、獎金、調動、資遣、退休、職業災害補償、撫卹辦法等等,都是可約定的事項。
對工會組織而言,「團體協約」更是能夠幫助組織擴大的利器,因為團體協約法第13條,即俗稱的「禁搭便車條款」,可以讓工會經過努力簽署的優質團體協約,只適用於有繳會費、支持工會活動的工會會員,非會員不能享有。有穩定的經費、廣大的會員,可以使工會組織更加穩健、更有影響力,因此這個條款也是各工會致力於簽署「團體協約」的目標。
從企業的角度來看,與工會簽訂「團體協約」,有助於安定並提升員工的向心力。若企業願意與工會誠信協商、合意達成協約提升勞工的福利;或與工會合作確保勞工的安全、建構雙方穩定溝通的橋樑,這不僅工會會員,整個企業內部的員工,都可以感受到企業對勞工的尊重與善意,自然營造出和諧的勞資關係。
圖說:簽訂團體協約是工會重要的任務之一,且這是只有工會才能與雇主締結的特殊契約,效力高於勞資會議決議。
不過,團體協約之簽訂並非一蹴可及,需要勞資雙方一同努力、良善溝通。在尚未簽約前,「勞動條件、勞工安全衛生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也是工會的任務之一,若有「企業工會」,勞資會議及職工福利委員會勞方代表人選,依法一定要由工會經內部民主程序推選,非經工會同意,不能由以往無工會時的舊有委員、代表代替。在這兩種會議所達成的決議,受益者雖不限於工會會員,而是適用於事業單位或廠場的所有勞工,但與團體協約每3年一簽相比,勞資會議、職工福利委員會依法每3個月就要召開一次,工會藉此能夠與雇主建立更即時、更具有彈性的溝通管道,從這些會議及工會會員日常反饋慢慢累積,到了每3年團體協約換約之際,勞資雙方就更能輕鬆建立起互信互利的良好共識!
參考法條:
工會法第5條(https://goo.gl/fZcDqF)
團體協約法第6條(https://goo.gl/hygC7m)
勞動部簽訂團體協約參考手冊(https://goo.gl/W3Th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