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長期夜間工作勞工 - 雇主應盡的責任
所謂的異常工作負荷,除了指長時間工作外,還包括輪班工作及夜間工作,例如從事保全(警衛)、零售服務、導遊或領隊的勞工,都屬於異常工作負荷之工作者。這類的工作者又可能處於不友善之工作環境(如高溫、低溫、噪音或不理性之顧客等),這些因素都將導致勞工身心健康出現問題,在本市,曾有保全及導遊發生腦心血管疾病之職業病案例,因此,除了雇主應妥善規劃相關之預防措施外,勞工朋友也可以透過一些簡單之自我評量方法,隨時注意自身健康狀況,切莫因工作而賠上健康。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2款規定,雇主對於勞工從事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如勞工人數在50人以上,應訂定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計畫(包括:辨識及評估高風險群、安排醫師面談及健康指導、調整或縮短工作時間及更換工作內容之措施、實施健康檢查、管理及促進、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等內容),並據以執行;如勞工人數未滿50人,雖不需訂定預防計畫,但仍需有相關的執行紀錄或文件。此外,還需配合所設置的管理人員及特約的醫護人員,針對異常工作負荷的勞工進行健康管理、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進等勞工健康保護事項。如雇主被查獲未依規定辦理相關事項,將予以限期改善,如屆期仍未改善,將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鍰,而雇主未依規定辦理相關事項,導致勞工發生職業疾病,將不再予以限期改善,直接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鍰。因此,雇主應確實做好相關預防措施,保障勞工健康,避免遭受處分。

圖說:雇主對於勞工從事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以避免勞工異常工作負荷。
勞工執行工作時,應隨時注意自身的健康狀況,雖然多數勞工並不具備專業的職業醫學知識,但可以透過一些簡單的評估方法(例如:過勞量表、職場健康手冊),了解自己目前的身心狀況。若自我評估結果屬於嚴重程度,勞工應立刻向雇主、安衛人員或醫護人員反應,而雇主應採取一些適當之作為,如變更勞工作業場所、更換工作或縮短工作時間,並採取健康管理措施;勞工自己也可透過適度的運動與維持充足的睡眠,以降低發生疾病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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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說:本局出版的「職場健康 為你把關」手冊,包括「重複性作業促發肌肉骨骼疾病」、「職場久站久坐」、「輪班、夜間工作異常工作負荷」及「熱中暑風險」四大單元。
另外針對長期夜間工作的勞工,勞動部於107年1月5日發布公告,在同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有「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區間工作3小時以上之工作日數,達當月工作日數2分之1,且有6個月以上(含不連續單月)」或「午後10時至翌晨6時區間工作時數,累計達700小時以上」之勞工,自108年1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期間,需實施特定項目健康檢查,雇主應確實作好相關因應措施,詳細內容可參閱勞動部網站(https://bit.ly/2HNI35J)。
參考資料:
過勞量表(https://bit.ly/2JkUrXT)
職場健康 為你把關-手冊(https://bit.ly/2Fc7Q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