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實態之一:外籍教師簽訂契約
中國文化大學勞工關係學系 彭雪玉助理教授
編案:為了解外籍人士在臺常見之勞資爭議,特邀請本局勞資爭議調解人、中國文化大學勞工關係學系彭雪玉助理教授,以實務經驗分析外籍勞工與雇主間之契約權利關係,以釐清爭議。
案例事實
Tony是美國大學醫學院的畢業生,於2011年6月在兄嫂引進下以觀光簽證來台。2011年8月他與天方夜譚文理補習班簽訂契約:自2011年9月1日起擔任兒童美語教師,時薪750元,每週授課24小時,契約期間為1年。之後補習班依例於次年8月間再與Tony簽訂契約,並依照補習班招收學生狀況,約定每週授課時數。2015年8月班主任依例續與Tony簽訂契約(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止,每週授課24小時)。2016年6月1日起Tony沒有依約到班授課,班主任無法聯繫上Tony,2016年9月底Tony以email告知於去年7月與兄嫂的表妹結婚,去泰國蜜月旅行,臨時起意滯留泰國旅遊,之後他可以回補習班授課,於是班主任在2016年10月再與Tony簽訂契約至2017年8月底
(每週24小時授課,時薪不變)。該補習班於2018年8月簽約(契約期間自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時以招收學生不足,片面降低授課時數為17小時,Tony於當年10月以email告知班主任要離職, 自10月1日起不再進班授課,並在2018年11月向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申請。Tony主張雖是主動離職,但補習班強迫簽訂降低授課時數之契約,違反勞動契約,故應給付資遣費、特休假未休工資(年資計算:自2011年9月至2018年10月止)。
議題提出:是否有勞雇契約意思表示之瑕疵?
勞雇契約之締結必需有雇主與勞動者雙方之意思表示,除勞動者表示願為提供勞務外,亦需是雇主表示願為給付報酬,且對重要之勞動條件有基本上之合意始可成立,此勞雇之意思表示之一致始成立勞雇關係。然契約之意思表示亦有可能存在「當事人資格不符、訂約能力不足、意思表示不一致、契約形式欠缺、違反強制規定、違反公序良俗、自始給付不能、因錯誤而為之意思表示、因詐欺為之意思表示、因脅迫為之意思表示」等情況而產生契約簽訂之瑕疵。具有瑕疵之意思表示將使契約無法有效成立,而造成契約之不成立、契約之無效或契約得撤銷之後果。
相關法規範
外籍人士來臺身份有: 「居留」,指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超過六個月;「永久居留」,指外國人在臺灣地區無限期居住,相關法律規範皆規定於《入出國及移民法》中。外國人在臺工作之申請程序包括:工作證申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外國人應聘居留簽證(外交部領事局)、外國人居留證(內政部移民署),相關內容規範於《就業服務法》中。外籍人士如其身份為外籍配偶,依《就業服務法》等相關規定,在臺取得居留證後,不需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工作許可證,即可在臺工作,此然與一般外籍人士不同。一般外籍人士居留臺灣期間,如需工作仍應先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工作許可證。簡言之,外籍人士合法居留臺灣後可以自行工作,但須有勞動部發給之工作許可證,尚屬合法在臺工作,除非其身份屬臺籍之配偶,方未有前述問題。
案例見解
Tony於2011年6月以觀光簽證來臺,約2個月後與補習班簽訂勞動契約,擔任兒童美語教師。Tony無「勞動力發展署」發給之工作許可證,補習班與Tony於2011年8月間簽訂之勞雇關係契約,即有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之非法在臺工作之情事,兩造間所簽訂之勞雇契約有「當事人資格不符」之契約約定之瑕疵。2015年7月Tony表示與兄嫂的表妹(臺籍人士)結婚,Tony可依《入出國及移民法》取得外配居留權,其工作不需要向「勞動力發展署」申請工作簽證。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9月底Tony滯留泰國,於2016年10月再與補習班簽約至2017年8月底止。就前述事實,Tony於2011年9月1日至2015年7月間,屬非法在台工作,契約簽訂有瑕疵,契約約定應為無效,惟Tony已有提供勞務乃為事實,補習班給付之薪資報酬,無需歸還。有關補習班僱用無工作許可之外籍人士,所涉《就業服務法》之裁罰,當另案處理。2015年7月Tony與臺籍人士結婚,一旦取得「外配」身份後,在臺工作無需申請工作許可,前因「當事人資格不符」之契約瑕疵消失,工作年資自應受到《勞動基準法》之保護。然因Tony自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9月底(共計約4個月)滯留泰國,補習班與之簽約自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其後再與補習班簽訂1年契約(至2019年8月31日止),因此當Tony於2018年10月15日自請離職止,計算其在補習班任職之工作年資應為2016年10月1日至2018年10月15日止。依之,Tony得主張其特休假未休天數之工資。另,Tony主張其離職事由,乃因補習班強迫簽訂每週授課時間降低為17小時(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止),依法要求資方給付資遣費。此「強迫簽約」說,除非Tony能有足夠事實顯證是被強迫,否則難有簽約當事人「意思表示不一致」之勞雇契約瑕疵之情事,故Tony主張補習班給付資遣費自當為資方所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