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勞工提供勞務獲取薪資以維持家計,一旦在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其家庭生活便陷入困境,而勞動部所訂「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已於110年4月23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由總統於110年4月30日簽署公布,經行政院訂於111年5月1日施行。該法整合「勞工保險條例」的職業災害保險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相關規定,涵蓋職業災害預防、補償及重建的保障專法。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立法重點:
一、擴大納保範圍:
1.受僱於登記有案事業單位者,不論僱用勞工人數,皆強制參加職業災害保險。
2.參加職業工會無一定雇主的勞工或自營作業者,應透過所屬職業工會加保。
3.受僱自然人雇主的勞工或實際從事勞動人員,由雇主或本人以簡便加保措施(超商、網路)辦理加保。
二、投保薪資:
1.投保薪資上限由45,800元提高至72,800元,涵蓋9成勞工薪資水準。
2.投保薪資下限由11,000提高至25,250元,含部分工時勞工,以確保較低薪資勞工權益。
三、各項給付增加:
1.傷病給付:由第1年按投保薪資70%發給,第2年按50%發給;改為前2個月按投保薪資100%發給,第3個月起依70%發給,最長發給2年。
2.失能年金:現行以年資計算,基本保障4,000元;改為依失能程度按投保薪資70%、50%、20%發給,不以年資計。
3.遺屬年金: 現行以年資計算,基本保障3,000元;改為加保期間死亡,遺屬年金按投保薪資50%發給,不符年金條件資格者,得請領死亡一次金。
四、其他:
受僱登記有案事業單位的勞工,自到職日就產生保險效力,雇主未加保,仍有給付保障。違法雇主除面臨未保罰鍰(2-10萬元)及名譽罰外,勞保局亦將向其追繳保險給付金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設置宗旨,為維護本市勞動權益,並提昇本市職業安全與衛生水準,全力預防職業災害,對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即將於今(111)年5月1日施行,會針對法定強制投保對象進行勞動檢查,尤其是本市高風險行業,如營造業、製造業、清潔服務業等,對僱用勞工4人以下的登記有案公司行號特別注意,一定要為勞工參加職業災害保險,避免違規受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