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08/01

勞動臺北電子報第175期

發行: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發行人:陳信瑜 本報每月1、15日出刊

上課囉!!! 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需受訓取得結業證書

 

 

        根據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統計,2012年至2020年全國總計發生34起操作高空工作車死亡重大職災案件,主要災害類型為「墜落」、「翻倒」、「被夾」及「被撞」,究其原因,勞工不熟悉高空工作車操作及未落實安全管理規範為主要原因。

 

        國內較常使用高空工作車從事道路設施修繕、樹木修剪、電信電纜、建築土木、倉儲運輸及廣告招牌等作業,然而大多數從業公司僅向專門租賃廠商租用車輛機具,實際操作人員還是由從業公司派員擔任,與移動式起重升降機具連車帶人租賃情形不同,因此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在普遍專業訓練與經驗不足情況下,充滿高度危害風險。

 

       分析職災案例常見的不安全行為有三種情形:一為使用高空工作車乘載勞工上下不同之工作面,造成人員攀爬進出工作臺時,容易發生墜落災害;二是使用高空作業車作為起重吊掛設備使用,此舉可能導致高空工作車晃動,造成人員遭拋出墜落或機具翻倒災害;第三種情形則是因高空工作車上升高度不足,或範圍受限,人員需將身體延伸至工作臺外作業,或以架設梯子等方式,增加作業高度,造成墜落災害。另外不熟悉作業的操作者,也容易發生車輛碰撞,或是因地面鬆軟、不平整,導致高空工作車翻覆,甚至是誤觸移動裝置,遭到夾傷等災害。

 

       為了防止人為操作不當造成職業災害,勞動部在110年7月7日修正「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4條第1項第6款及第4項規定:「雇主應使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接受16小時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自今(111)年7月7日實施。訓練課程分為學科及術科實習各8小時,由相關訓練單位,依勞動部統一編製之「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學科教材」,進行人員培訓,取得操作人員資格,因此,曾接受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3小時訓練者,仍然需要接受16小時之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事業單位應盡速派員接受教育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以提升作業勞工專業能力、保障工作安全。

 

       高空工作車讓高處作業既方便又快速,然而不當的使用卻又極度容易造成嚴重的傷亡事故,只有正確的觀念、安全的操作及合格的設備,三者兼具下,才能確保高空工作車之作業安全。

 

                              

 

​圖說:勞工使用高空工作車作為上下設備,進入夾層作業              圖說:使用高空工作車未佩帶安全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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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下之勞工請假權益

 

 明理法律事務所 李瑞敏律師

 

 

一、前言

 

       及至2022年7月間,新冠肺炎(COVID-19)全球確診人數已高達5.5億多,臺灣確診人數也有4百多萬人(首頁-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cdc.gov.tw) ,最後瀏覽日2022.7.13);在新冠肺炎疫情蔓延下,勞工的請假權益為何?如果是勞工本人確診,應如何請假?該請假是否核薪?以及若非勞工本人確診,但基於法令規範而須隔離或是不得不在家照顧確診家人、乃甚至於勞工配合政府政策而前往接種疫苗,又該如何請假?

 

二、勞工確診後的請假權益

 

       如勞工係因職業上原因而確診,則該確診生病為職業災害,雇主應給予勞工公傷病假,此公傷病假期間,雇主應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為職業災害補償;易言之,勞工因職務原因而確診,例如醫護人員因照顧確診病人而確診,則此染病確診為職業災害,雇主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應給予醫療費用補償、原領工資(即無法工作期間、公傷病假期間,雇主應給付原領工資)。除了雇主的給假(公傷病假)、職業災害補償外,確診勞工亦得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職業災害保險給付。

 

       若勞工確診是因為個人因素,例如家中小孩上學被同學傳染,並因此傳染給勞工者,此與職業因素完全無關,明顯並非職業災害,此時勞工確診,雇主即無職業災害補償責任,也無核給公傷病假之義務。此際,勞工應如何請假?因勞工確診生病,即可依據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申請普通傷病假,病假一年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給付;因2022年4、5月間臺灣本土疫情持續升溫,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同年4月8日公布「COVID-19確診個案居家照護管理指引」,勞工一旦染疫確診,縱使是無症狀或輕症,也應「居家照護」而不能外出工作、必須請假,勞動部考量未住院病假天數一年不得超過30日,恐病假天數不敷使用,故於2022年5月5日以勞動條3字第1110140411號解釋令,放寬勞工確診而經須居家照護或特定處所收治,該期間請普通傷病假者,得計入住院病假天數計算,並自2022年4月8日起生效,同時另以勞動條2字第1110140434號解釋令,明訂雇主亦不得因此扣發全勤奬金。除了前述可以請病假外,如勞工想要請自己的特休假,依法亦無不可,當然申請特休假是給全薪的;若勞工是請事假,則事假期間不支薪。補充說明的是,前述勞工因個人因素染疫與職業災害無關,雖不得申請職業災害保險給付,但仍屬普通傷病情形,可依據勞工保險條例向勞動部勞保局申請普通傷病給付。

 

圖說:勞工「快篩陽性後至判斷確診與否前」及「確診後至解隔離前」,

該兩段期間勞工皆得選擇請普通傷病假(併入住院傷病假),雇主不得扣發全勤獎金。

 

三、 防疫隔離假、防疫照顧假、疫苗接種假

 

       假設勞工自身並無確診染疫,而是依規定必須要隔離(例如同住家人染疫而未施打三劑疫苗,依規定須匡列隔離者),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雇主應給予防疫隔離假,且不得視為曠職、強迫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前述防疫隔離假,因不可歸責於雇主,所以,並未強制雇主應給付薪資。

 

       至於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者、檢疫者而須請假的勞工(例如家中小孩確診而必須請假照顧),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雇主同樣也應該給假,不得視為曠職、強迫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但是,若子女雖未確診,但有因停班停課而需照顧者,雖非屬於前述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情形,但此為防疫照顧假,雇主仍應准假(不強制給薪)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身為照顧家長的勞工,除得請防疫照顧假外,也可以選擇請家庭照顧假、特別休假或事假以為運用。至於家中小孩(含5歲以上兒童以及年滿12至未滿18歲青少年),如因接種Covid-19疫苗發生不良反應,身為家長的勞工,也同樣得請防疫照顧假。

 

       勞工接種疫苗的請假權益,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自2021年5月5日起實施疫苗接種假,即勞工前往接種疫苗、以及接種後若發生不良反應,自接種之日起至接種次日24時止,得請疫苗接種假,也就是除了病假外,另外多一種請假選項,可依需求選擇運用。符合請疫苗接種假規定者,雇主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另因接種疫苗不可歸責於雇主,並未強制雇主應給付請假期間之薪資,得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約定。

 

四、結語

 

        新冠肺炎蔓延全球已兩年多,疫情下的全球經濟發展、勞資關係與勞動條件等,都在在受到重大影響。疫情期間,如勞工不慎染疫,假設該染疫是因為工作、跟職業有關者,其為職業災害,勞工可以請公傷病假,雇主應給予職災補償,若勞工染疫跟工作無關,則勞工可以請普通病假;若勞工雖非確診但為依規定隔離者,雇主亦應依規定給予防疫隔離假,如勞工係照顧生活無法自理的受隔離者、檢疫者而請假者,雇主亦應給假;至若照顧停班停課或因接種疫苗不適孩童,而有請假必要的勞工,防疫照顧假外,也可以選擇請家庭照顧假、特別休假或事假;勞工因接種疫苗需要或接種後不適,也可以請疫苗接種假或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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