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工下班或休假日不得兼差!—非法僱用最高罰75萬元
小婷是雇主合法申請來臺工作之外籍勞工,因為想趁年輕多賺點錢,希望在原工廠下班後,利用晚上空閒時間到附近小吃店打工兼差,小吃店老闆看小婷認真勤奮,以為短時間打工沒關係,卻不知道已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
目前申請聘僱外國人採「許可制」
依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聘僱之外國人。民眾除不得僱用逃逸移工外,也應注意即使是受他人聘僱之合法在台移工,仍不得僱用其兼差。民眾常誤以為既是「合法」移工,可以在臺工作,但是,僱用他人所聘僱之外國人,也屬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
應循合法管道申請
聘僱移工應循合法管道向勞動部申請,否則非法雇主恐面臨重罰,移工也會被廢止聘僱許可必須返國,另外,未經許可僱用外國人,或是未支薪而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分別是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第44條規定,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因罰鍰金額甚高,對民眾而言都是一筆不小的負擔,如果是5年內再次違反者,還有刑事責任,請勿聘僱或容留未經雇主自行申請許可之外籍人士、未申請工作許可之學生、逃逸移工、逾期居留外籍人士或持觀光簽證等之外籍人士從事工作,以免受罰。
如何查驗外國人證件資訊
符合「外籍配偶」及「外籍學生」這二種身分的外國人,雖然一般雇主不需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即可聘僱,但應確實檢視身分證件正本。內政部移民署提供「晶片居留證資料查詢」網站(https://icinfo.immigration.gov.tw/NIL_WEB/NFCData.aspx)可供於聘僱前查詢外國人是否具有合法居留在臺的身分。
一、若欲聘僱與在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之新住民(外籍配偶)從事工作,其不須申請工作許可(故並無「工作證」),惟須查驗其居留證「正本」(並確定是應徵者本人而非假冒他人身分)及依親戶籍資料如「戶籍謄本」以確認其係為依親之身分。
二、倘聘僱外籍學生從事工作,則須查驗該學生之「學生證」、「居留證」及「工作許可函」等三項證件「正本」,上開居留證及工作函許可皆不得逾期,俟核認確為「本人」而非持他人證件後始可聘僱,且須依法為所聘僱之外籍人士投保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圖說:他人聘僱之合法在台移工,仍不得僱用其兼差
圖說:聘僱外籍配偶及外籍學生應查驗資料,以確認真實性
圖說:聘僱外籍配偶及外籍學生應查驗資料,以確認真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