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介紹
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職業災害勞工重建服務處處長 張彧
為了協助職災勞工重返職場或再就業,職災勞工之重建服務乃是結合個案管理方式,依據職災勞工之需求和就業目標,認可醫療機構和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與職業重建機構提供各項醫療復健、社會復健、職能復健與職業重建服務以協助職業災害勞工儘早復工或再就業。另,為了促進職災勞工復工與就業,以及鼓勵職災勞工參與職能復健訓練,《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特別訂有相關津貼與補助,敘述如下。
一、勞工部分—職能復健津貼
職災勞工經認可職能復健/醫療機構評估需接受生理/心理強化訓練,並完成強化訓練。於完成訓練後,取得認可職能復健/醫療機構開立之參加強化訓練完訓證明書,再加上申請書、職災保險投保證明、職災保險傷病給付核定函及其他必要申請文件,得向地方政府申請職能復健津貼,申請流程如圖1所示。職能復健津貼給付金額乃依強化訓練完成證明所載強化訓練日數,以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等級60%,除以30之日額標準發給。
二、雇主部分—輔助設施補助、事業單位僱用補助
(一)輔助設施補助
依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雇主為了讓職災勞工恢復原工作或安置於適當工作所提供之工作必要輔助設施,得向地方政府申請輔助設施補助。
申請輔助設施補助前,雇主需先取得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開立之復工計畫或評估報告書後,並依據專業建議設置輔助設施。再加上申請書、僱用證明、改善前後照片及其他必要申請文件,雇主於設置補助設施後於90日內得向地方政府申請輔助設施補助。地方政府收到申請後,視狀況召開審查會議或實地訪查並於60日內完成審核及核定補助項目及金額。補助總金額每一職災勞工同一職災事故以10萬元為限。
值得注意的是所申請的輔助設施應為職災勞工工作上所需之輔助器具、設備、機具及工作環境之改善,非屬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7條所定應改善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之事項,且沒有因同一事由已領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補助。
(二)事業單位僱用補助
為協助失能職災勞工能夠回到原職場或再就業,特別規定若職災勞工符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43條失能程度且有工作能力,原雇主繼續僱用或其他雇主僱用滿6個月的話,僱滿6個月次日起,雇主得向地方政府申請事業單位僱用補助。同一職業災害事故,合計以12個月為限。僱用職災勞工補助標準如圖2所示。
申請事業單位僱用補助時,僱用單位之應備文件包括申請書、失能給付核發證明、勞工職災保險投保證明及其他必要申請文件。值得注意的是若申請單位為原事業單位的話,必須繳交事業單位恢復職災勞工原工作、調整職務或安置適當工作之證明,此外,不論僱用事業單位是否為原事業單位都得繳交受僱勞工非事業單位負責人之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聲明書。
三、結語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之立法,專業人員以早期介入、個案管理服務方式,提供職災勞工適當服務,並給予雇主、勞工補助或津貼以促進勞資參與職能復健及雇主僱用職災勞工之誘因,給予職災勞工及家庭更周延的照顧與保障,及達成安全的返回原職場工作或再就業之目的。本文簡單介紹為協助職災勞工重返職場的津貼與補助,詳細申請津貼或補助的資格請參考《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及其相關書表。
圖1:職能復健津貼申請流程
圖2:僱用職災勞工補助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