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工勞資爭議協調制度簡介
楊汶斌律師[1]
一、「移工勞資爭議協調」概念起源與介紹
隨著我國勞動力市場對藍領移工需求增加,藍領移工與雇主間勞資糾紛亦隨之增加,然而藍領移工相關勞資爭議受制於其特殊之聘僱制度,非同於一般本國人勞資爭議可在勞資調解會議中各自闡述其要求或條件,在調解會議無法成立調解後,勞資雙方可持續各自獨立生活與運行。在藍領移工勞資爭議中,不僅事涉一般勞資雙方間之各類勞動條件爭議,亦包含藍領移工在雇主或仲介等關係人管理下生活起居及人身安全之確保,此類藍領移工勞資爭議協處所需協處之範圍已難採用一般勞資爭議調解程序。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下稱重建處)自107年起推動專業協調人制度,由受過就業服務法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訓練之專業律師擔任協調人,透過專業律師提供專業知能及協調經驗,同時藉由外聘通譯人員與藍領移工溝通,並偕同重建處承辦人員在旁協助雇主與藍領移工行政相關流程說明,在協調會議場合中透過專業律師及翻譯,共同協助勞方、資方及仲介三方溝通協調。
二、「移工勞資爭議協調」常見爭議與協調
以臺北市內各類藍領移工項目中人數最多數之家庭看護工為例,在Covid-19疫情爆發前,從雇主而言,與家庭看護工間常見之申訴爭議多為雇主對家庭看護工之工作表現;以家庭看護工來說,雇主不當對待、未取得加班費、雇主非按約定條件或法令解僱較為常見;若爭議擴張而涉及仲介部分,則多為申訴仲介服務狀況不佳。自Covid-19疫情爆發後,肇因於他國勞工政策緊縮,難以自他國引入其他家庭看護工入境,且境內家庭看護工之工作期限亦隨時間紛紛到期與因疫情造成返家之情緒大增,家庭看護工人數減少致生雇主聘僱家庭看護工發生人力短缺,雙方間之爭議亦開始變化,雇主與家庭看護工間之爭議大量轉為家庭看護工個人主張工作能力無法適應或雇主不當對待而希望轉換雇主,由過去雇主單方主導聘僱關係開始與結束,轉為雇主尋求家庭看護工之留任意願為主要。
在上開各類爭議中,無論是雇主非按約定條件或法令解僱或家庭看護工希望轉換雇主爭議,經常始於雇主與家庭看護工間文化、語言差異及對工作內容之認知不同,導致家庭看護工所接收雇主之指示照顧被看護者之方式與想法截然不同,在重建處引入專業協調人制度下,讓家庭看護工在重建處安排之翻譯人員協助翻譯,知悉主持協調會議之律師指示,並由翻譯人員以中立角度翻譯勞資爭議事件之始末,再由雇主與仲介說明勞資爭議發生時與發生後之處置,並在三方交換各自意見與想法後,由律師針對本件爭議所涉法律權利義務事項為具體說明,在三方知悉後續可能之利害關係與行政流程,或做成勞資爭議協調成立之結論,三方須配合協調結果繼續勞資關係、辦理廢止聘僱或三方轉換雇主;或做成勞資爭議協調不成立之結論,由重建處之承辦人立即確認有無需要安置家庭看護工之必要及後續安置單位之聯繫,並對後續雙方爭議致勞雇關係是否走向終止與家庭看護工、雇主及仲介三方約時間做談話紀錄。
三、如何避免「移工勞資爭議」爭端
有關藍領移工與雇主間之勞資爭議並非單純解決勞資爭議事項,更涉及藍領移工後續居所與工作是否繼續之疑義,面對此種複雜爭議處理,本文建議勞雇雙方在發生相關爭議時,可將通訊軟體留存對話或做成書面紀錄,若勞資雙方有達成合意,更應將合意條件以書面方式讓三方均簽名,並註記合意做成之時間。倘若無法做成合意,亦可先向所在地之勞政機關詢問爭議處理可行方案,在多方嘗試仍無法解決爭議或勞資爭議項目對藍領移工有高度危險性時,可向勞動部1955或臺北市政府1999申訴。
[1]得智法律事務所合署律師;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移工勞資爭議協調人、新北市政府勞工局移工勞資爭議協調人

圖說1-重建處協助移工與雇主之間勞資爭議,使爭議問題得以圓滿解決

圖說2-翻譯人員平時也需做基礎培訓,以協助彙整移工爭議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