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11/01

勞動臺北電子報第253期

發行: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發行人:王秋冬 

本報每月1、15日出刊

從系統面、管理面與執行面探討國內營造業安全管理困境與突破(中篇)

明志科技大學環安衛系副教授 鄭慶武 

 

       營造業管理架構與實施管制重點關聯圖(圖1)乃依據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金安獎評審重點項目加以整理。主要重點仍在於如何透過管理系統與制度,依據職安法第5條從設計源頭至施工階段將風險因子加以有效控制,將安衛管理能力與經費需求,納入公司採發制度規範,評選優良專業分包商或配合協力廠商的考量,以足夠安衛預算經費以支應工程展開時,各作業階段作業前所必須的安全防護設施設置費用所需。以及依據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3條內容,將安全衛生設施於施工規劃階段須納入考量,並依營建法規等規定須有施工計畫者,應將安全衛生設施設置與管理措施等列入施工計畫內。

 

       依據圖1管理架構,以下分別依主辦單位、設計單位、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就職業安全管理工作內容與實施管制重點加以條列說明如下:

 

圖1 國內營造業管理架構與實施管制重點關聯圖

 

1. 主辦單位:

工程採購以最有利標發包擇優承攬,訂定合理工期與合理可行工程預算,及安全衛生費用等,其中包括專責人員、各工項作業主管及職安人員人力編制。

 

2. 設計單位:

依職安法第5條要求,於設計、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並致力防止該工程作業中及未來於維運階段,將安全防護設施加以規劃與設置,以避免人員作業中可能發生的危害。

 

3. 監造單位:

(1) 為避免對職業法規的過度解讀或錯誤引用,人員應再強化專業本職學能及相關專業證照取得。

(2) 落實主辦單位委託之監督管理責任,並協助承攬商就施工程序之安全合理性檢視,並對重複缺失透過協議組織會議或收工會議等加以管控與追蹤。

 

4. 施工廠商:

(1) 將分包商或協力廠商專業於職安管理能力納入公司「採發制度」評選重點項目。

(2) 導入E化管理制度,減少不必要行政程序負擔,以確保主管及工程人員在場監督。

(3) 落實每日作業前危害告知與工具箱會議,及現場監督、巡視、巡檢與責任區管理制度。

(4) 導入有效之科技減災作法輔助監控,及時阻斷與防護高風險作業危害狀況及人員不安全行為。

 

       減災關鍵與重點在人,只有「人」(作業主管、監工及職安人員等)在現場監督方可阻斷;行政文書要簡不繁,安全設施設備設置等管理制是「體」,體只是形式,如何有「用」才是關鍵;只有當工區沒有安全缺口,防護作為才能確保人人平安!如圖2所示,以下再就人員、機具、施工材料、施工方法、環境及職安管理等重點加以列舉說明如下:

 

圖2 國內營造業現場人機料法環管理重點

 

1. 人員:

包括雇主、專案管理(PM)、專責人員、工地主任、監工、職安人員、作業主管、第一線工作者、臨時工(自營作業者等)。

(1) 評估其專業能力、危害辨識能力與安全認知(危害容忍度)。

(2) 收集勞工進場名冊,審核其是符合進場工作資格,包括教育訓練證明(職安卡)及有無保險,保險項目範圍是否涵蓋對工作者的生命與家庭保障。

(3) 工作身份合法不合法、專任或兼任。

(4) 公司對現場具指揮監督者對職安管理工作推動之授權及可支配資源。

(5) 提供具士氣激勵之薪資誘因及無災害工時獎勵金等,以及工作者個人安全防護裝備。

 

2. 施工機具:包括車輛系營建機械、起重機、堆高機等、購置與使用年限、維修保養紀錄(含屬獨立之自動檢查表單)、操作資格與證照證明、出入場管制等。

 

3. 施工材料:

(1) 進場材料材質尺寸出廠證明。

(2) 物料堆置區規劃,包括物料高度、承載荷重與支承構造強度檢核;氧乙炔鋼瓶儲置與管理。

(3) 化學品管理,包括可燃物質之空間區隔與明火作業申請及現場動火管理與控制(含緊急應變)等。

 

4. 施工法與合理作業工序:

(1) 風險評估程序依工作分解結構(WBS),對應其主要高風險項目訂定停留點檢核。

(2) 因應高風險危害狀況與作業項目與人機料等,擬定施工計畫及編列充足安全衛生預算,以提供現場職安管理工作推動與落實。

(3) 依作業現埸其所採取之職安管理作為之有效性或優化等進行驗證與回饋。

 

5. 環境5S管理活動:

(1) 人員動線上對應於加害物消除與控制管理,包括:動線規劃應避開可能造成跌倒、絆倒或穿刺等危害區域。如電源線架高與絕緣防護、減少通道高低差與濕滑等。

(2) 物料依其形狀、材質、重量及內容物之危害物質等不同加以區隔與監控,包括滅火器及相關環境監測設備與緊急應變等。

(3) 局限空間之通風換氣、通道與作業環境之照度檢討。

(4) 具墜落開口危害處之護欄設置、警示與管控,包括作業使用監控與復原等。

 

註:本文上篇請見勞動臺北電子報第24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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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不是跑腿小幫手 雇主違法恐被罰

職業安全衛生科

 

       依據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統計,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雇主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工作」比例逐年增加,若指派所聘僱的外籍家庭看護工外出代為採買、繳水電費等非被看護者照護相關事務,恐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規定,將面臨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一旦遭查獲,除罰鍰外,若雇主限期未改善,還可能被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導致無法再聘僱外籍勞工。

 

       根據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家庭看護工的工作內容規定,主要工作範圍是被看護者之日常生活照顧相關事務工作,例如:協助進食、洗澡、如廁、服藥、簡易復健,以及替被看護人準備餐食、洗衣、打掃其起居空間等。然而,近年來勞動局經常接獲檢舉,有雇主要求外籍家庭看護工代為前往超商購物、繳交電話費、銀行辦事,或幫家人購買外食、日用品等。這些與被看護者無直接關聯的雜務,即屬於「許可外工作內容」。

 

       許多雇主常認為:「移工自己願意去買東西,沒有強迫,應該沒問題吧?」實際上,無論外籍移工是否出於「自願」,甚至是利用休息時間幫忙,雇主只要知情而未加以阻止,即構成消極指派,依據法規,即使非明確指派,只要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默許移工從事許可以外工作,亦構成違法。另外,如果外籍看護工受雇主之託,幫雇主家人或朋友處理私人事務,例如幫忙朋友家中打掃、或幫忙親友營業店家外出送物等,這些行為若與原聘僱目的無關,受益人(即家人或親友)也可能因「非法聘僱」或「容留非法工作」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或第44條規定,最高可處75萬元罰鍰。

 

       「移工不是跑腿小幫手」,雇主應確實了解外籍家庭看護工的工作範圍,其工作應聚焦於被看護者本身,勿因一時便利心態,讓移工承擔法律風險,更讓自己陷入觸法受罰危機。如對聘僱外籍移工相關法令內容尚有疑問,歡迎洽詢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02-2338-1600)、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999轉7506、7507、1412)或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02-8995-6000)尋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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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訊息

活動名稱/內容 時間/地點 洽詢單位/電話 
職業安全衛生宣導會 114年11月3日
勞動局第二辦公室勞工大教室(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101號6樓)
職業安全衛生科
1999#7021
2025年臺北市身障就業國際論壇 × 人力資源發展國際研討會 主題:「從打造企業多元平等共融無障礙(DEIA+)職場探索身心障礙者就業」

11月5日9:00-11月6日13:00
張榮發基金會(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11號11樓國際會議廳)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身障輔助課
(02)2338-1600轉5502
職業安全衛生宣導會 114年11月12日
勞動局第二辦公室勞工小教室(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101號6樓) 
職業安全衛生科
1999#7021
115年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選拔績優勞工報名 報名期限
臺北市模範勞工組:114年11月19日前。
臺北市優秀勞工:114年12月31日前。
勞動局
1999轉7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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