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手老闆的第一堂勞動法課:打造合法又安心的職場起點
勝綸法律事務所李柏毅主持律師 李柏毅
一、 前言:
以筆者從事多年律師工作,以及在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法入門班」等課程授課的經驗,深深地覺得,許多事業單位並不是明知自己違法仍刻意為之,多數是不諳法令導致違法而不自知,特別是許多中小企業剛創業,或企業逐漸茁壯,開始增加員工人數的時候,因為經驗與知識不足,往往是不慎觸法受罰或產生勞資爭議時,才發現自己過去並未完全遵守勞動法令。因此,創業者確實有必要在開始要僱用員工前,就先知道基本必須遵守的法令規定,以免一創業就踩雷。
二、 給新手老闆的提醒:
(一) 招募階段請避免就業歧視:
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雇主不能因為求職人或員工的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而予以歧視。 本規定其實不只是招募階段必須遵守,而是從勞工一開始應聘到最後離職,法律都希望雇主只以勞工的專業、技能、工作需求去評價與對待勞工(類似規定尚可見於性別平等工作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但許多違法案例,都是雇主在一開始徵才時,就在招募廣告或面試,以限制性別、年齡等方式篩選員工,結果就立刻觸法,且罰則動輒30萬元起跳,不可不慎。
(二) 請避免誤用試用期在錯誤的地方:
勞動基準法本身並沒有試用期的規定,但社會上已行之有年,主管機關與法院也都承認雇主與勞工間可以約定試用期,因此,新手老闆們擔心招募的員工不適合,與員工清楚約定試用期的條件,例如到職日起3個月為試用期,試用期不合格可以資遣,這本身是合法的。
但必須要提醒的是,試用期的意義在於讓雇主可以在聘用初期,盡早分手不適合的員工(讓雇主可以從寬終止契約),但其他的勞動條件,仍需遵守法令規定,包括給付工資、加班費、投保勞健保、預告期間與資遣費等,都與試用期通過後的正職勞工相同,坊間如聽聞以試用期為由不給投保勞健保、試用幾天內不給薪或低於基本工資、試用期未過不給資遣費等說法,都有高度違法風險,將因違法的項目不同,遭受不同的裁罰,所以新手老闆們務必正確運用試用期概念,不要用錯地方了。
(三) 雇主務必完整置備勞工出勤紀錄
現代社會的勞資雙方,許多都喜歡彈性,員工喜歡工作時間與地點自由,老闆也不在意員工的出勤,而是偏重員工提出的績效成果,例如老闆會願意給員工居家(異地)辦公、不用打卡、遲到早退也不扣薪等,這種作法雖然可能是勞資間講好的作法,可是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第6項規定,雇主其實有義務置備勞工出勤紀錄,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並保存五年,且條文是強制規定,不因勞資間講好就可以不遵守。
許多雇主被勞檢時就會抗辯,員工都在外工作,沒辦法打卡,但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1項規定,出勤紀錄本來就不是以打卡為唯一方式,而是以「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門禁卡、生物特徵辨識系統、電腦出勤紀錄系統或其他可資覈實記載出勤時間工具所為之紀錄」都可以,勞工居家或在外工作,還是有必要與雇主配合紀錄每日出勤時間至分鐘為止,如有加班,也必須依法給付加班費或補休(可參勞動部訂有【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此外,勞動基準法亦明文要求雇主依法備置並保存勞工名卡,此為同法第7條所定之強制性義務,雇主均不得任意省略或規避。
(四) 請發薪時也要提供給員工薪資明細
雇主每月發薪時,因為員工可能加班有加班費,也可能請假或遲到有被扣薪,此時提供給員工薪資明細,就是讓員工有機會去核對數字是否正確。可是有些雇主可能便宜行事,或者擔心員工看到薪資單會動輒有意見,就沒一併給員工薪資明細,這其實已經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規定,罰則是2萬元起的罰鍰。
其實,如果雇主計薪時真的有不小心疏漏之處,提供薪資明細讓員工即時知道並反應,反而讓雇主可以早點注意到自己錯誤之處,能盡早修正,總比錯誤累積久了,才一次爆發勞資爭議或被勞檢,損失更加慘重來得好。
三、 結語
其實,值得提醒新手老闆們注意的勞動法令眉角,還有很多,本文礙於篇幅,僅能簡單介紹幾點如上,如新手老闆們擔心不小心違法,可以把握臺北市勞動大學(https://lc.arpa.bola.gov.taipei/)辦理每月一班次的「勞動基準法入門班」課程,透過5大主題的課程,學到勞動基準法的重要規定,相信會讓新手老闆們在創業路上更有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