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或勞工團體在勞動教育的角色—從日本經驗談起
林良榮(政治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日本北海道大學大學院法學研究科博士)
毫無疑問的,任何的勞工運動無非是以勞工之權利意識為基礎;勞動權利的認知與實踐,無疑也是個別勞工朝向集體團結的開始!就此,勞工的(勞動)權利教育從來就是工會的組織發展,乃至勞工運動所不能忽略的。
另一方面,作為現代公民社會的形構與創建,「勞動」教育當然是公民教育的重要一環;而其中,除了包含勞動法的權利義務,也應包括對勞動(階級)社會的認識。就前者,於工作之實務上,即如何使每一位人民在進入職場之前,即應培養其具備基本的勞動法律與相關權利知識,而使之足以捍衛其工作上之權益,而不致受雇主之不法侵害,更是現代政府於教育行政上必須負起的國民基礎教育之義務。
因此,從廣義的勞動教育來看,工會或勞工團體不僅必須對其內部成員從事勞動教育,更應該積極對於一般社會大眾從事相關勞動教育課程,其中包括了尚未(或準備)進入勞動市場,或者暫時離開勞動市場的人民。
事實上,從國際比較經驗來看,此一「從職場走向社會的勞動教育」也正是日本工會近年以來實施勞動教育的特色。根據日本工會總聯合會 (日文稱「連合」;rengo)擔任勞動教育推廣職務(公關・教育局)的杉山豊治局長指出,就目前日本之勞教現況,工會在勞動教育中扮演了舉足輕重的角色,不論是產業工會或是單一工會,皆對其會員實施勞動法學教育,致力於普及勞動法或勞動條件的基礎知識。此外,基於工會角色與勞工運動意義在教育上的重要性,也經常與外部的地區和學校共同合作,舉辦各種講座、研討會或研修教育等。
舉例而言,日本工會總聯合會為能於2020年以前實現「以勞動為主軸的安定社會」之理想,因而於2014年至2015年間以提高勞工運動力量為目標,積極展開有關人才的培訓。該具體培訓的施行內容包括:
(1)應對於連合總部、其成員的各產業總工會、連合的地方分會等共同強化其教育體制;
(2)應由連合總部進行教育材料設備(如讀本等)的開發;
(3)應成立「連帶社會機構(連合研究所)」,培育支援勞工、社會運動的專業人才,並於2015年4月開始運行;
(4)應由各產業總工會及企業工會,於實際勞動的現場發掘、培養工會幹部,以建立安定、健全的工會組織。
此外,為推動公眾對於作為集體勞資關係基礎的工會有所進一步認識,亦著手進行以下的勞動教育事項:
(1)中央與地方應共同持續於各大學舉辦相關講座;
(2)製作以學生(包含中小學生)或未加入工會者為對象的讀本(教材),並積極活用如「勞動法規測驗」(類似勞動法律常識測驗)等制度措施,加強推廣效果。
上述「勞動法規測驗」制度,是連合為了回應社會上對於職場的權利知識需求,以提供勞動法之正確法規知識為目的,並透過與NPO(非營利組織)「勞動文化網」、NPO「職場的權利教育網絡」以及「教育文化協會」而共同成立的「勞動法規測驗執行委員會」,而於每年5月、11月舉辦勞動法規測驗,全面向社會推廣勞動教育。
除了工會以外,相關勞工團體或NGO(非政府組織)團體,也從民間團體立場發展出朝向全社會的勞動權利教育。舉例來說,日本NPO「職場的權利教育網絡」亦是現今日本勞動教育中重要的組織;其透過所屬之NPO「職場的權利教育網絡」即以透過實現、支援「勞動規則教育」制度實施的有關事業,進而提升勞動者本身對「勞動規則」的理解,以及勞動意願與工作穩定度等,是一種以確實的職業生活為基礎之公民活動。
具體而言,該NPO「職場的權利教育網絡」組織至今所施行的勞動教育活動包含以下五項:
(1)向學校派遣勞動規則教育的專家;
(2)結成勞動規則教育專家的網絡及人才資料庫的建立;
(3)製作及調查研究勞動規則教育、勞動教育等所需的資料與測驗;
(4)勞動規則教育的人才培訓及研修;
(5)勞動相關的諮詢協商。
以上,是從國際比較的觀點來說明工會或勞工團體(NGO)在實施勞動教育的對象上,已經從內部組織成員或者是「勞工(受僱者)」擴大至一般社會大眾,更強調勞動教育的社會意義。當然,另一方面,若從勞動教育的內涵來說,對於勞工或一般社會大眾而言,不應該脫離「勞動意義」本身的知識範疇,否則將喪失勞動教育與其他教育型態的區別與特徵。而就勞資關係的實務上,勞動權利(勞動法令上的權利義務)相關的教育實施,當然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尤其是在一個國民基礎教育十分漠視受僱者權利意識,以及一般企業的法遵意識也尚處薄弱的台灣社會,一般民眾或受僱勞工經常會忽略或難以確認自己的勞動權利,勞動法的教育有其一定的重要性與必要性,特別是對於重要或較具有爭議性的勞動法令修改,例如台灣近日實施的一例一休或輪班最少更換時間間隔等制度。
再進一步言,就工會或勞工團體(NGO)在勞動教育上扮演的角色,如果就權利實現的觀點來看,應有以下五個層面。其一,法律相關的知識或相關資訊的提供;其二,權利意識的啟發,尤其是對於展開行動時的參與成員;其三,支持勞動權利行使的結構,包括高度的資訊共享;其四,實現權利的組織機構與程序,例如各種諮詢體制或勞資爭議協商制度;其五,有助於制定與勞動權利內容相關的實體法,或補充工作規則、契約終止等相關條文或判決法理之內容。
在台灣社會,「勞動教育」幾乎被全面的徹底漠視;無論是,從學校教育、職場教育以及到社會教育;從個別到集體勞動關係權利;從小到大甚至到老,從打工族、上班族甚至到大老闆。無疑的,工會或勞工團體(NGO)在勞動教育上將持續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
(圖說:為將勞動教育向下紮根,本局辦理勞動好YOUNG前進高校勞動權益校園講座,青年學子反應熱絡,然而勞動教育亦需工會與勞工團體共同推動,方能廣為提升公民的勞動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