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調解的定位及功能
勞資爭議是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基於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之規定,或指勞資雙方對於勞動條件繼續維持或變更所產生的爭議,處理方式有兩種:一是透過主管機關的行政途徑來處理,二是透過司法訴訟來處理。
勞資爭議調解就是透過主管機關的行政途徑來處理的一種方式,憲法第154條明定:「勞資糾紛之調解與仲裁,以法律定之」,故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條即闡明勞資爭議調解的目的,為處理勞資爭議,保障勞工權益,穩定勞動關係。常見的勞資爭議,可區分為在職中及離職後,在職中包括工資及加班費、休假、勞健保、勞動契約、退休金及職災等爭議;離職後包括資遣費、預告工資、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恢復僱傭關係及開立服務證明等爭議。
故一般民眾遇到勞資爭議,為使爭議問題得以圓滿獲得解決,減少勞資雙方因爭議事件涉訟,建議民眾可先透過勞資爭議調解機制解決紛爭。勞方與資方皆可提出調解申請,且在勞資爭議調解期間,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規定,資方不可以因為勞資爭議事件而進行歇業、停工、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於勞工之行為,同樣的,勞方也不可以在勞資爭議調解期間,而有罷工或為其他爭議的行為,該規定即在確保雙方能本誠實信用及自治原則,解決勞資爭議。
當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可視為爭議雙方當事人間之契約,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勞資爭議調解成立之紀錄,內容記載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如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故一旦調解成立,調解紀錄具有法定效力,雙方必須遵守。但如經調解不成立,還是必須透過司法訴訟來處理,由當事人就所發生爭議事項向法院提起訴訟,透過司法訴訟程序來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另勞工如經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調解不成提起訴訟者,可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提出訴訟扶助之申請,以協助勞工進入訴訟程序。
總之,勞資爭議調解制度為訴訟外解決紛爭之方式,勞工透過調解程序來爭取權益會更加快速,可減少直接經由曠日廢時之司法途徑。但調解畢竟不是萬靈丹,當調解不成立時,為爭取個人權益,依然需要進入訴訟程序,故調解制度仍有它的局限性,民眾可自行衡量及評估兩種方式的使用。
民眾如工作地點位於臺北市,可向本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目前提供三種申請方式:
一、線上申請:申請人至「勞動即時通」網站線上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網址:https://ap.bola.taipei/bola_front/。
二、現場申請:申請人至本局服務檯填寫申請表格(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東北區5樓勞動局服務台或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101號6樓勞動權益中心)。
三、郵寄申請:申請人請載明勞資雙方之名稱、電話、地址、調解方式、事實經過及請求事項寄至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圖說:「勞動權益中心」調解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