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隱私不觸犯 職場環境最友善
應徵工作時,你是否曾遇過老闆對你進行身家調查,像是調查父母職業、有無結婚或懷孕計畫,或要你提供智力測驗資料、健康檢查報告,甚至良民證等,但是老闆可以跟你要這些資料或問一些跟工作無關的隱私問題嗎?本篇就來和大家分享就業隱私相關注意事項。
什麼是就業隱私呢?
-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條文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1條之1,明定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所稱隱私資料之範圍包括:(一)生理資訊:基因檢測、藥物測試、醫療測試、HIV檢測、智力測驗或指紋等。(二)心理資訊:心理測驗、誠實測試或測謊等。(三)個人生活資訊:信用紀錄、犯罪紀錄、懷孕計畫或背景調查等。
- 就業隱私資料還可能包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項所規定之個人資料,例如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什麼樣的情況可能違反就業隱私呢?
就業隱私問題只有求職者或受僱勞工應該擔心嗎?其實雇主也要小心以免誤觸法令,以下舉幾個實例來和大家分享:
Q1:小華到A公司應徵,因為小華應徵的職務,有可能需要外派到國外工作,於是老闆便詢問小華有沒有女朋友,未來幾年有無結婚的打算?
A1:因為老闆詢問小華交友狀況與結婚計畫,係屬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1條之1的個人生活資訊,與他應徵工作之間並無正當合理的關聯性,所以老闆很可能會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
Q2:某百貨公司招募「客服、電話行銷人員」,於錄取報到通知書要求求職者提供「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俗稱良民證)」及「個人信用報告」,可以嗎?
A2:「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及「個人信用報告」屬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1條之1所列之隱私資料,而且蒐集相關資料必須符合職缺的專業性、無不正當聯結才可以。
Q3:美美應徵行政助理,老闆要求美美報告時須繳交體檢報告,且將梅毒血清檢驗列為必檢項目,可以嗎?
A3:除非老闆能具體說明行政助理為何特別需要梅毒血清之檢驗,否則欠缺要求隱私資料與目的間之合理正當關聯,就有可能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至於,雇主如是應徵需要和他人有密切肢體接觸的業務,或從事易暴露的侵入性醫療程序工作,例如照顧病患的照顧服務員時,要求提供梅毒和其他法定傳染病的檢驗報告之行為,就具有正當關聯性。
違反就業隱私有無相關罰則?
事業單位或雇主經查確實違反就業服務法就業隱私之規定,主管機關得依就業服務法第67條規定,處以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申訴管道
求職者或員工覺得雇主有違反就業隱私規定之情事,得檢附具體佐證資料,向公司登記地之勞動主管機關提出申訴。本府申訴管道可透過「臺北市政府單一陳情系統(https://hello.gov.taipei)」向本局提出申訴。
如市民朋友於求職面試後,未如期錄取,可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3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主動向求才公司表示招募員工目的已消失,公司已無保留個人資料之必要,應主動或依求職者要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
最後提醒市民朋友及雇主,不論是在求職、徵才過程中,有任何關於就業隱私相關的問題,都可至本局官網就業隱私專區(https://ppt.cc/fc92Mx)查詢,或向本局就業安全科(1999/02-27208889轉分機7038)洽詢,以免誤觸法令或損害自身權益。
圖說:107年求職防騙暨就業隱私宣導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