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病假新制之介紹
明理法律事務所李瑞敏律師
一、緣起
2025年10月一位國籍航空空服員抱病執勤並在返台後因病過世,前述空服員之死引發各界高度關注,勞動部也為此對現行病假制度進行討論與檢討,進一步修正勞工請假規則相關規定,因而有2026年病假新制。
二、2026年病假新制重點
勞動部為保障勞工健康權,避免勞工在身體不適而需休養或治療時,因顧及企業內部規範請病假衍生的不利益對待而不敢請病假,變成勞工硬撐、抱病上班,而衍生上開空服員事件之憾事發生,為此修正勞工請假規則,從下述四個面向著手保障勞工請病假的權益,病假新制並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一) 明定勞工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未超過10日,雇主不得因勞工請普通傷病假而為不利之處分;此請參勞工請假規則第9-1條第1項規定:「勞工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日數未超過十日者,除本規則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從其規定者外,雇主不得因勞工請普通傷病假而為不利之處分。」
(二) 考量勞工舉證困難,課予雇主於勞工釋明遭受不利處分之事實後,應負舉證責任;此請參勞工請假規則第9-1條第2項規定:「勞工因請普通傷病假而受有不利處分者,雇主對於該不利處分與其請普通傷病假行為無關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三) 雇主考核時應以勞工之工作能力、工作態度及實際績效等綜合考量,不得僅以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作為考量;此請參勞工請假規則第9-1條第3項規定:「勞工請普通傷病假超過第一項規定日數者,雇主為相關人事考核時,仍應以其工作能力、工作態度及實際績效等綜合考量,不得僅以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作為考量因素。」
(四) 勞工請普通傷病假,其全勤獎金之扣發,應按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依比例計算;此請參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第2項規定:「勞工請前項第二款以外之普通傷病假,其全勤獎金之扣發,應按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依比例計算。但勞雇雙方另有優於法令之約定者,從其約定。」
三、不得因請病假而扣發全部之全勤獎金
全勤獎金的性質上應屬工資,可參考以下:
(一) 勞動部早在勞委會時期即以(87)台勞動二字第040204號函意旨指出:「因此,工資應指勞工之勞力所得,為其勞動對價而給付之經常性給與;全勤獎金若係以勞工出勤狀況而發給,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則屬工資範疇」;
(二) 另司法實務見解部分,例如: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勞簡字第29號民事判決意旨:「經查,原告所受領之夜間津貼、管理獎金、技能獎金屬工資範疇,已如前述。另原告每月自被告受領之本俸、伙食津貼均為系爭工資清冊固定所列項目,應認屬原告勞動對價之經常性給予,而全勤獎金係以原告出勤狀況而發給,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亦屬工資範疇。」
2、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824號判決意旨:「次按勞基法第24條延長工時工資及第39條假日工作加給工資所定之最低標準,均係依所約定之平日工資為計算之基礎,而平日工資,依勞基法第2條第3款之規定,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凡經常性給與,包括工資、薪金及計時、計件之獎金、津貼等,及其他不論為任何名義,因工作而經常性給與者均屬之。原審既認定上訴人每月除本薪、伙食費及全勤獎金外,另支領行車津貼及旅費,均屬經常性之給與。則上訴人主張其工資應合併本薪、伙食費、全勤獎金,及上開行車津貼、旅費之給與作為平日工資,並按此計算給付延長工時加給及假日工作之工資云云,即非全然無據。」
3、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勞簡字第3號判決意旨:「原告乙○○之績效獎金乃固定每月發給1 萬2,200 元,原告甲○○之績效獎金則視工作貨量計算而每月發給,亦為兩造所不爭(見勞訴卷第82頁),由此可知基本薪資、全勤獎金、伙食津貼、績效獎金均屬每月固定必然發放之項目,並無中斷,是上開給付乃原告2 人於被告公司工作所可以固定每月領得之給付,屬經常性給與,符合『勞務對價性』及『經常性給與』兩要件,不因其給付名目為節金、簽約金而成為恩惠性之非經常性給與,當屬勞基法第2
條第3 款之工資」
全勤獎金既為工資性質,為此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第2項即明定:「勞工請前項第二款以外之普通傷病假,其全勤獎金之扣發,應按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依比例計算。但勞雇雙方另有優於法令之約定者,從其約定。」,也就是不能因請病假就全部不發全勤獎金,但全勤獎金是工資,如請病假未出勤可依病假天數比例計算。
同時提醒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第1項明定「勞工有下列情形,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一、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二、勞工因妊娠未滿三個月流產未請產假,而請普通傷病假。三、勞工因親自照顧家庭成員,依第七條規定請事假。」;類同的規範可以參考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1條第2項規定:「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四、病假一年未超過10日不得為不利處分
勞工請假規則第9-1條第1項規定:「勞工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日數未超過十日者,除本規則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從其規定者外,雇主不得因勞工請普通傷病假而為不利之處分。」;不利處分包含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例如:優惠機票、排班權)、考績等;舉例如勞工因請普通傷病假而遭扣發獎金、降低年度考績、影響升遷資格、不給予選排班權利、取消原有福利等,均屬不利處分,惟仍應視個案情形判斷。
如一年內病假天數超過10日者,則仍有勞工請假規則第9-1條第3項規定:「勞工請普通傷病假超過第一項規定日數者,雇主為相關人事考核時,仍應以其工作能力、工作態度及實際績效等綜合考量,不得僅以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作為考量因素。」之適用;即一年超過10日病假者,雇主考核時仍應以勞工之工作能力、工作態度及實際績效等綜合考量,不得僅以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作為考量。
前述病假10日是指普通傷病假的天數,不包含生理假,即性別平等工作法之生理假、安胎休養請假等,並不列入該10日的計算範圍內。
五、小結
2026年除前述病假新制外,相關勞動新制尚有:最低工資的調漲,即2026年起每月最低工資調升為29,500元、每小時最低工資調升為196元;育嬰留職停薪彈性化,即勞工可以有30日的額度,可改為以「日」為單位提出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同時家庭照顧假與因照顧家人的事假,亦得以「小時」為單位請假,雇主不得扣發全勤獎金。
前述各項勞動新制均涉及企業內部制度與管理,相對應的工作規則應有修正必要,雇主應依據法令變更情形適時修正工作規定,並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7條規定將修正後工作規定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附帶提醒,2026年病假新制上路後,勞工請病假,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相關請假程序(包含請假證明)應事先明定於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內予以明定,以免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