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制」的薪資怎麼算?—談勞基法第84條之1指定工作者的薪資待遇
「上下班免打卡」、「工作時間彈性安排」,求職者看到這種徵才廣告,難免不心動。但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自今(104)年啟動針對大眾傳播業及金融業的勞動檢查,卻發現這些產業中勞工超時工作不眠不休的賣命,不僅沒有支付加班費,因為上下班不打卡,連工時都算不清楚,雇主宣稱這是「責任制」,但雇主真的可以無所限制的用「責任制」就要求員工做到累死嗎?
根據現行勞基法第84條之1規定,只有「勞動部核定公告的工作者」,可以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時、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事項,報請公司所在地勞工主管機關核備,就能不受勞基法相關規定的限制,其目的在使部分工作性質特殊的行業雇主,有合理調整工作時間之彈性,但這不代表可以使勞工的工時完全不受限制或無例假與休假及不發放加班費等,更不是各種行業都能自己決定適用,目前勞動部只公告了保全員等39類工作者可適用,至於金融業及大眾傳播業大部分的員工都沒有在指定適用的行列,雇主不可濫用責任制!
由於適用84條之1的勞工,工時較一般勞工長,如僅依基本工資計薪,是否合理呢?以保全業為例,臺北市特別訂定每月240、260、288三種工時,但現行基本工資是以正常工時(兩週84小時)為基礎推算,容易造成適用84條之1的勞工未隨工時增加而得到應有的報酬。如某保全員經核備之約定書載明每日正常工時10小時、每月正常工時240小時,月總工時不得超過288小時,究應至少給付多少薪資才合理呢?
如依現行基本工資每月20,008元為月薪,換算為時薪僅為83.37元(20008元/30日×8時)。再以一般法定雙週84工時計算,反推年度總工時應為2192小時(84小時/2週×52週﹢1天8時=全年365天的工時),再分攤至一年12 個月,則每月正常工時應為182.66小時,因此原約定每月正常工時240小時已超過正常工時57.34小時(240-182.66=57.34小時),當保全員每月工作達240小時,應領得的薪資應為24788元(基本工資20008元+83.37元×57.34小時),如果超過240小時,達到288小時時,等於超時加班了48小時,應再依勞基法計算加班費為5335元(83.37元×4/3×48小時),則當月總報酬至少應為24788元加上加班費5335元,合計30123元!現行保全業者大部分都以基本工資計薪,也有部分多支付48小時加班費,這仍不符保全員應領的薪資。為因應105年度四十工時的重大變革,未來月薪最低標準也會隨之調升!
臺灣勞工每年工時已高居全球前三名,過勞病倒案例頻傳,勞基法84條之一指定工作者的約定工時,是否還應存在,也引發不同意見,還有待各界凝聚共識,但在現行法令下,至少應還給辛勤工作的勞工合理的薪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