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勞退提撥不足.影響勞工退休保障
勞工退休金條例自從94年7月1日實施後,許多事業單位以為勞工選擇新制退休金制度後,便無需為94年6月30日以前任職至今的勞工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或有些公司以規模小為由來規避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設立或提撥。
為了保障適用舊制退休金制度勞工的退休權益,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自104年起即加強輔導事業單位,只要仍有勞工繼續選擇舊制年資(指有94年7月1日前之年資者),或選擇新制退休金制度保留舊制年資的勞工,勞資雙方在未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結清年資或勞工尚未離職、依法退休及資遣前,都必須設立勞退專戶並按月提撥勞退金。105年起,如果經過輔導後仍未依規定檢視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若不足以支付次年勞工退休金額,應在次年3月底前提足。
由於事業單位未依法令規定按月提撥退休準備金之比率仍然偏高,而事業單位訂定的提撥比率卻又普遍偏低(法定提撥率2-15%),如果多數事業單位仍然維持成立時所訂的提撥率,極易忽略數十年後,因為公司經營狀況、勞工薪資調整與年資增加的因素,一旦勞工要退休,專戶裡的退休金就可能不足。此外,近年來發生數起事業單位關廠歇業或解散,因未依法提撥或未足額提撥勞退準備金,使勞工無法獲得足額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為避免類似狀況一再發生,嚴重影響勞工退休生活保障,故勞動基準法於104年2月4日修正時增訂第56條第2項規定,要求雇主必須提足次一年度舊制勞工所需退休金。
勞動局自法令修正後,積極輔導企業應儘速依法足額提撥退休金,以確保勞工未來之退休生活無虞,截至105年7月,北市事業單位總計已補繳新臺幣708億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差額。為了讓勞工朋友及事業單位可迅速確實瞭解法令規定,本局自今年度(105年)2月起迄今已舉辦8場次之法令宣導會,宣導活動將持續辦理至9月底,如有需求之勞工朋友或事業單位,均可上本局網站(https://web.bola.taipei/apply/)報名參加。
針對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涉嫌不足之事業單位,本局已陸續發文輔導及通知限期改善,針對查證違法屬實之事業單位,將依勞動基準法第78條規定處罰鍰新臺幣9萬至45萬元,請雇主應提早因應,定期估算及依法提撥,勿存僥倖心態,一旦發現違法屬實,本局將依法裁罰,落實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的立法目的,以捍衛勞工退休金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