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新知 部分工時人員請假權益
從事部分時間工作的勞工在歐美國家占有相當比率,近年來,國內由於產業型態變遷,勞務給付型態日趨多元化,部分時間工作者亦逐漸增加,尤其與民眾生活息息相關之餐飲業、批發零售業(如量販店、連鎖式超商)及旅宿業等,均可以看到部分工時勞工的身影。
部分工時勞工之勞動權益如何保障?勞動部訂有「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以利勞資雙方有所依循。惟該注意事項對於性別工作平等法所規定之各種假別及相關權益之條文,未臻明確,致實務上,雇主及部分工時勞工對於如何請假、如何給假之計算方式也相當模糊,該注意事項僅以「其他性別工作平等法所規定之各種假別及相關權益與全時勞工相同」之條文簡略說明,致勞雇雙方各自解讀,以致無形中可能影響部分工時勞工依法請假之權益。因此,勞動部於105年6月27日以勞動條4字第1050131141號發布函釋部分工時勞工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提出相關假別及權益之請求時,依下列原則辦理,俾利雇主及勞工有所遵循:
(一)產假、安胎休養及育嬰留職停薪:基於母性保護之精神,部分工時勞工請該假別者,依曆計算其期間,不因部分時間工作而依比例計給;適用勞動基準法勞工,受僱工作6個月以上者,產假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6個月者減半發給。
(二)產檢假、陪產假及家庭照顧假:部分工時勞工相較全時勞工,於工作與家庭生活之時間運用較富彈性,且部分工時勞工之每日工作時數型態多元,爰部分工時勞工於請求產檢假、陪產假及家庭照顧假時,依均等待遇原則,按勞工平均每週工作時數依比例計給。【計算公式:平均每週工作時數除以40小時,再乘以應給予請假日數並乘以8小時】
(三)生理假:部分工時勞工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規定,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該假別係基於女性生理特殊性而定,爰每次以一曆日計給為原則;生理假全年請假日數未逾3日者,不併入病假計算,薪資減半發給;逾3日部分,按規定應併入病假計算,其有薪病假之給假時數,按勞工平均每週工作時數除以40小時之比例計給,薪資減半發給;另部分工時勞工年度內所請應併入未住院普通傷病假之生理假,連同病假如已屆上開按比例計給時數上限,仍有請生理假需求者,雇主仍應給假,但得不給薪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