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職履歷停看聽、保障個人隱私
找工作,寫履歷表,每個人都有經驗,但是你可曾仔細想過為什麼要提供這麼多個人資料呢?
部分廠商要求求職者填寫個人病史、懷孕計畫、婚姻狀況,面試時詢問個人的信用紀錄、犯罪紀錄、何時結婚、何時生小孩等隱私資料,往往讓求職者感到不舒服,雖然不想回答,但是又怕會喪失被錄用的機會,左右為難。到底在應徵工作時,求才廠商可不可以向應徵者詢問這些資料呢?
何謂隱私資料?
隱私權是種不讓其他人干預個人私領域的權利,保障隱私權的目的即在保障個人資料的自主控制。因此,就業服務法明訂雇主於招募時應注意,不可以違反求職人或員工的意思,要求提供不是屬於就業所需的隱私資料。
隱私資料分為三大類,第一是生理資訊,如基因檢測、藥物測試、醫療測試、HIV檢測、智力測驗或指紋等。第二類是心理資訊,如心理測驗、誠實測試或測謊等。第三類是個人生活資訊,如信用紀錄,像是申請貸款、信用卡、現金卡等與金融機構建立任何往來互動資訊,或犯罪紀錄、懷孕計畫或背景調查(例如國籍、出生年月日、戶籍地址、家庭狀況、扶養人數、是否需要負擔家庭經濟)等。
雖然法律並未明文禁止求才廠商向求職者詢問這些資料,但必須明確說明這些資訊與擬應徵工作之間的關係,以及在不違反當事人意願的情況下,才能為之。換言之,當求職者拒絕提供非屬就業的隱私資料時,雇主不得要求提供。
「就業所需」認定原則
如何判斷這些資訊是否與擬應徵的工作有關呢?雇主與求職者可把握兩個原則。
第一,雇主應該尊重當事人的權益,不可以超過基於經濟上的需求(例如:提高生產力、降低保險成本) 目的的必要範圍,或是不可以超過基於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的必要範圍,並且應與目的之間具有正當合理的關聯等情形下,才能要求求職者提供。求職者或員工自行判斷決定是否提供,如果提供後沒有被錄取,也可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3條第3項,請求刪除應徵時所提供的個人資料。
第二,各行業及職業另有法令規定,要求從業人員應具備的條件,則屬於就業所需的範圍。例如: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對於短期補習班教職員工、保全業法對於保全人員、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對於計程車司機、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利保障法對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的負責人或工作人員等,都有各自的法令要求,雇主在這些法令的範圍內,是可以要求求職者或員工提供資料。
可向哪裡申訴?
當求職者或員工覺得雇主要求提供的隱私資料,與就業所需無關時,可提供相關資訊向本局或其他縣市勞工局申訴,調查期間雇主應提出舉證說明,若經認定違反就服法隱私條款,將會被處新臺幣6萬元至30萬元的罰鍰。有就業隱私相關問題,可洽詢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電話或1999或 (02)27208889轉7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