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酬日運動 (Equal Pay Day Movement)」,實踐經濟正義 (Economic Justice)
嚴祥鸞 實踐大學 社工系教授/臺北市政府女權會委員
【編按:北市勞動局預計在105年5月舉辦「2016臺北同酬日城市論壇」,特邀請議題主持人嚴祥鸞教授專文介紹同酬日運動的源起】
「同酬日運動」始於1996年,美國全國同酬委員會,發起同酬日運動。每年依前一年男女薪資差距,推算出同酬日,藉以喚起兩性應該同酬的社會公共意識。勞動部從2012年開始推動公布臺灣兩性同酬日,計算女性若與男性同酬,需增加的工作日數。據統計,2015年臺灣女性需比男性多工作55日,才能賺一樣的年薪,即該年的同酬日是2月24日。相較各國,臺灣男女「薪」資落差比日、韓好,甚至比美國好。2015年美國的同酬日是4月12日。這樣的數據和比較,甚至推動同酬日運動的意涵,又是什麼?
雖然,鮮少有人反對「同工同酬」是人權的原則。但實務操作卻又是另一回事。至今幾乎所有國家的女性平均整體薪資仍低於男性,而「同工不同酬」質疑,早在美國內戰時已有。在二次大戰期間,工會和男性員工大力倡議同工同酬運動,使得女性的薪資大幅提升。但他們倡議同工同酬運動,不完全為利他主義。真正原因是他們害怕,目前多數的女性工作,若不是同工同酬,戰後男性回來,得從事目前所謂的女性工作,薪資會降低。戰爭結束,同工同酬運動沉寂。
晚近美國還推動薪資公平法,以激勵方式讓雇主遵守法律,擴大同酬法的範圍,加强對違法行為的處罰以及禁止對工人詢問薪資,進行報復。公平薪酬法案則是要求雇主不管工作是否相同,同等價值的工作,給予相同的薪酬。這項立法強調,傳統女性為主的工作其薪資應該和傳統男性為主的工作薪資相同。此項立法回應普遍存在社會性別隔離的產業、職業、以及工作現象,正是2014年國際審查專家對臺灣CEDAW國家報告總結結論第26點建議:「政府收集不同性別、技術程度、部門、職業、年齡及族群的薪資比較資料,制定具特定目標的具體措施和實施機制來解決薪資差距和其他無法實現同值同酬的障礙。」,這項立法禁止報復,要求雇主向就業均等委員會,提報薪資資料,消除不准揭露薪資的陋規以及禁止雇主減薪,以符合同酬法的規定。
同酬日運動不僅是數據,還關乎公平正義和專業成就感,最重要的是國家資源分配的正義。薪資公平是家庭可以存活的基礎,同酬日運動是縮減薪資差距的意識覺醒策略,最終目的在落實人權保障。臺灣陸續簽署多項國際人權公約,如何落實是關鍵。推動同酬日運動的同時,如何將政策具體化,才符合政府簽署公約克盡職守的原則。